首页 > 政策资讯 > 法律法规 > 投服中心业务规则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指引

时间: 2026-08-07   来源: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根据《证券法》、本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诉求,是指诉求人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向本中心就诉讼维权、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损失测算等业务及服务提出的下列事项:

(一)对本中心工作或制度提出咨询;

(二)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本中心提供的服务或工作人员提出投诉。

诉求人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进行信访或举报的,本中心引导诉求人通过来信、现场来访等方式提供信访或举报对象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等材料,由本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中心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依法依规处理诉求人合理诉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中心设立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400-187-6699,作为接收诉求人诉求的渠道,为诉求人提供服务。

第五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9:00-11:30和13:30-17:00,智能语音播报系统7×24小时接听电话。

工作时间遇线路繁忙未接通的来电,热线工作人员会在当日或次日工作时间内回拨,如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原则上不超过恢复工作后的1个工作日回拨。

第六条 诉求人对本中心工作或制度提出咨询的,投资者服务热线帮助查询或转办相关业务部门。

第七条 诉求人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投资者服务热线可汇总供投保工作参考。

第八条 诉求人对本中心提供的服务或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诉求人的基本情况。诉求人应当提供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

第九条 投诉应当由诉求人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服务热线不予接受:

(一)未提供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的;

(二)同一事项已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受理或办结的;

(三)同一事项已经本中心处理的;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明确的;

(五)涉及工作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六)不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诉求人可以向投资者服务热线查询诉求处理进展。

第十二条 本中心对诉求人提供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邮箱及其他可以识别诉求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依规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中心通过电话方式答复诉求人。诉求人明确不需要答复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诉求人提供的诉求材料不完备,无法判断是否能够接收的,本中心可以要求诉求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诉求人应当如实表达诉求,对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诉求人使用投资者服务热线资源时,不得存在以下不当行为:

(一)不尊重、无理由辱骂本中心工作人员,破坏工作秩序,不配合诉求处理工作;

(二)恶意反复拨打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用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妨碍其他投资者反映诉求;

(三)不客观评价诉求处理情况;

(四)其他存在主观恶意或造成实质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评估发生恶意举报、重复举报或者没有具体证据随意举报的来电号码。对于多次发生且对正常诉求处理工作造成干扰的,可采取限制相关服务等措施。对于涉及威胁、恐吓等情形的,可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