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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支持诉讼业务规则

时间: 2026-09-30   来源: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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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证券支持诉讼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作为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对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受损害的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单独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适用本规则。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支持诉讼业务遵循依法依规、公益维权、典型示范、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支持诉讼方

第四条 本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负责启动证券支持诉讼、确定拟支持的投资者、委派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参与诉讼活动。

第五条 启动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程度以及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等因素。

案件已有替代性救济途径的,原则上不启动证券支持诉讼。

第六条 本中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投资者适格性等,通过合作的证券经营机构筛选、投资者主动申请或者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投资者。

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委派公益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投资者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近三年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勤勉履职。

投资者申请诉讼代理人回避的,应当在知道诉讼代理人具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泄露、发布、传播未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利用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征集代理同一案件;

(四)以诉讼代理费等名义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五)其他本中心认为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十条 本中心在证券支持诉讼中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利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章 被支持方

第十一条 投资者作为被支持方,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维权意愿;

(二)因证券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且诉讼请求合理;

(三)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材料;

(四)未就同一侵权行为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

(五)未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或者达成和解。

第十二条 普通代表人诉讼选取被支持方作为拟任代表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四)与对方当事人无关联关系;

(五)能积极支持本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被支持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完成相关法律手续,不得泄露、发布、传播未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被支持方应当及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信息、证券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

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的,被支持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五条 被支持方可以向诉讼代理人了解案件情况,向本中心反馈诉讼代理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 相关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起诉材料准备完成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申请立案时,可以提交示范案件申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要求补正起诉材料的,被支持方应当及时按照要求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被支持方被确定为代表人的,本中心以支持诉讼方身份参与诉讼;被支持方均未被确定为代表人的,可以协助被支持方做好权利登记以及后续相关诉讼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请立案后,被支持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再支持其诉讼:

(一)不配合或者主动放弃诉讼;

(二)不符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适格权利人范围;

(三)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

(四)自行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诉讼代理人;

(五)对于诉讼方案以及诉讼重要事项的意见与本中心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不宜继续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诉讼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安排,依法做好举证质证、提交文书、参加庭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及时跟进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诉讼过程中涉及变更诉讼请求、追加或者撤回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调解、撤诉、上诉等重要事项的,与被支持方、诉讼代理人等充分沟通,依法推进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可以继续支持被支持方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被支持方要求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本中心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继续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的,可以协助被支持方做好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协助被支持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支持诉讼业务规则》(投服中心发〔202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