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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投资者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持续进行某分级基金的交易操作。在此期间,该分级基金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出现了净值持续下跌的情况,进而触发了份额下折机制,并且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管理需要,该分级基金的证券代码也进行了相应的变更。这一系列变动直接导致了投资者在该分级基金上的投资出现较大经济损失。除此之外,该投资者在2021年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认购了由该证券公司代销的一款场外基金产品。然而,截至2024年4月,该场外基金产品的表现并不理想,累计亏损金额约9万元。投资者在综合分析了自身投资经历和相关市场情况后,认为其开户所在的证券营业部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或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基于此,投资者向中证辽宁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证券营业部对其因投资该场外基金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争议焦点
在这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关键方面:
(一)在投资者进行分级基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否曾经出现过由于证券营业部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违反相关金融法规、操作不当或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从而导致投资者的资金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的情况是否真实存在,也即投资者诉求与证券营业部相关上述问题行为有无必然联系。投资者损失金额的提出是否具备合理性。以上需要深入调查和分析,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投资者在进行场外基金申购的过程中,涵盖了售前咨询、售中操作以及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证券营业部及其员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规范地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售前阶段是否提供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产品说明,售中阶段是否确保了交易流程的透明和操作的准确性,售后阶段是否及时响应投资者的疑问和需求。针对目前投资者账面上出现的亏损状况,证券营业部是否应当根据其在各个环节中的实际表现和责任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
双方对于纠纷的事实和细节存在明显的分歧,各自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立场,是此次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调解员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调解过程
(一)调阅交易相关材料,核算实际亏损情况
调解员详细调阅了投资者签署过的所有协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协议、委托交易协议、风险揭示书等,以确保能够全面掌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此外,调解员还仔细查阅了投资者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完整交易流水记录,涵盖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如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盈亏等,以便更准确地分析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资金变动情况。经核算,该投资者持有的分级基金,折价前市值为0.277元,持有份额740900份,折价后份额减少至197795份,当日市值变动至0.99元,据此可以认定本次折价投资者直接损失在1万元内。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分级基金已于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市场,原有产品转型为LOF基金、指数基金或终止运作。投资者描述的2021年初该基金代码变更的说法,正是由此而来,投资者并未因基金代码变更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二)践行调解便民举措,现场调解深入基层
考虑投资者年岁已高,且正值酷暑,投资者往返工作站行动上存在诸多不便,且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恰好位于投资者日常居住地的周边区域。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工作站工作人员以及调解员秉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多次携调解资料全卷并配备电子化设备,深入经营场所一线做好双方的纠纷化解工作,耐心细致地协调双方开展现场调解服务,力求便捷双方的同时,创新性地搭建纠纷解决新途径。
(三)讲解分级基金交易规则,分析主要风险点,提示证券营业部做好投教工作
调解员首先向投资者讲解了其投资的分级基金的性质和交易规则。该投资者交易的是分级基金的B类份额又称杠杆份额,根据《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规定,当母基金的整体净值下跌时,B类份额优先下跌。相对应的,当母基金的整体净值上升时,B类份额的净值在提供A份额收益后将获得更快的增值。B类份额通常以较大程度参与剩余收益分配或者承担损失而获得一定的杠杆,拥有更为复杂的内部投资结构。当分级B的净值低于某一阈值(如0.25元)时,为了保证分级A的本金安全及约定收益的兑现,将母基金、A、B类份额的净值均归为1元,份额进行相应的变动,最终A、B类份额价格也变为1元。投资者表示,本人交易分级基金多年,从未知晓上述规则,没有人向其进行过相关讲解,自己也未主动了解或学习过。
随后调解员向投资者指出:投资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必须对自己的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和研判。这不仅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潜在收益进行分析,更要深入考量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波动、政策变化、企业经营状况等。特别是面对具有杠杆属性的衍生金融产品时更要首先了解交易规则和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投资决策所带来的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即必须履行“买者自负”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是投资成功获取收益,还是投资失败遭受损失,投资者都应自行负责,不可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或外部因素。通过不断强化这样的风险意识和自我责任意识,投资者才能更加理性地参与投资活动,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对此表示认同。
(四)厘清场外基金销售环节有无瑕疵
投资者2021年1月认购某场外基金产品,金额共计20万元。购入后,该基金净值持续下跌,截至2024年4月投资者账户显示该基金净值亏损9万余元。投资者表示,证券营业部中一位已经退休的前柜台员工,在多个不同场合下,通过电话通知、微信邀约等多种沟通方式,频繁地向其推荐该基金产品。该员工不仅多次详细介绍该基金产品的各项优势,还反复强调其潜在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前景,正是在这样的持续推荐和深入介绍下,投资者最终被说服,决定用为其备用的购房款认购该支基金产品。且购买过程是在投资者输入密码登陆账户后,由该员工操作完成最终购买流程。由于该员工自始至终都刻意避免与工作站以及投资者进行直接的沟通和接触,导致投资者所提供的说法和陈述无法得到明确的确认和验证。投资者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调解员提交了其在购买该基金后不同时间段内与该证券公司员工进行的多次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在这些录音中,该员工对于投资者所提出的“你拿着我的手机给我买的”等相关说法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否认或反驳,反而表现出默认的态度,并且还明确表示愿意将自己因销售该笔基金所获得的销售提成如数返还给投资者,以此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这一系列的行为和表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印证了该投资者所描述的情况,使得其陈述的可信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8月正式发布,并在同年10月份开始全面实施,以下简称该办法)针对基金销售领域的从业人员,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调解员基于该办法的若干重要方面,向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代表指出了其在本次基金销售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
1.该办法规定“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注册。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业务。”该名营业部员工在其执业期间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的相关资格认证。此前已有多家机构曾因后台员工无证销售基金被监管处罚。
2.该办法规定“需全面了解产品特性(如风险等级、投资范围),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销售适当性匹配。该名投资者年龄较大且已告知工作人员购买基金产品的资金为备用购房款,证券营业部依然推荐投资者认购该支基金,反映出证券营业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存在疏漏。这些瑕疵严重影响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调解员的上述表述予以认可。最终,经过调解员与纠纷双方进行多轮深入细致的沟通与协调,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逐步缩小分歧,最终促使双方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达成了全面一致的意见。该起纠纷得以圆满且妥善的解决。
四、案例评析
该起案例,投资者专职从事股票交易近二十年,却对自己交易品种的规则完全不了解,对自己购买的产品完全不熟悉。投资者忽视了最基本的市场知识和产品研究,仅仅凭借着多年的交易经验进行决策。然而,在现代金融市场,仅凭经验是远远不够的。投资者必须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对自己的决策负责,坚定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了解各种交易品种的特点、风险以及交易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中生存。
证券营业部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风险揭示与投资者教育这两项重要职责。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具有杠杆特性或者潜在风险相对较高的各类投资品种,证券营业部不仅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还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自身的服务范围,并着力提升服务的整体质量。特别是在面对那些资产规模较大、投资占比相对较高,以及年龄较大的投资者群体时,证券营业部更应积极主动地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风险提示服务,同时辅以专业的投资研究支持,以确保这些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并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提示证券营业部:一是应当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合规管理工作。这不仅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提升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有序,在开展营销活动也应严守合规底线,确保业务活动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框架内进行,注重销售行为管理,不虚假宣传、不夸大投资收益或隐瞒投资风险,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二是应建立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安排,丰富投资者教育内容和形式,将投资者教育作为经营机构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优质精准服务,提升投资者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案例启示
通过调解,该案件转变了投资者原本依赖诉讼、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权益的初衷和方式。这种转变不仅使得原本尖锐的矛盾得到了合理且有效的处置,确保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需投入的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调解机制也有效免除了证券经营机构在面对投资者诉讼时所承受的应诉负担,减少了其在法律诉讼中的精力消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压力,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调解组织通过开展调解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引导投资者积极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促进社会及行业的和谐稳定。
本起纠纷,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通过平等对话、相互理解的方式,共同寻求了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调解组织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践行了旨在便利纠纷双方的调解服务理念,注重将调解工作延伸至基层和纠纷基层高效化解。工作站通过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优化调解流程等一系列举措,使得投资者能够在距离自己较近且熟悉的环境参与调解活动,让调解服务更加贴近纠纷当事主体,给双方提供松弛的调解氛围的同时,各方能够更加专注和投入于调解过程,调解参与感和融入感更强。同时,证券营业部也能够以及时、便捷提供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保障调解工作高效顺利推进。
通过创新性建立“家门口的调解站”,将行业专业调解力量延伸至末梢,保留“面对面调解”人性化方式,实现基层纠纷治理的法理情交融,得益于这一举措,调解工作的沟通效果乃至整体质效得以显著提升。尤其针对老年投资者,调解员根据不同矛盾采取不同策略,确保调解结果切实可行,优化构建调解服务场景,打造便利纠纷当事人的调解服务理念,强化快捷便民、速调优处的服务意识,将矛盾优化化解在基层、处置在前端,为资本市场营造和谐稳定的投资环境贡献力量。
“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该案件基层化解模式在辖区的成功实践,向辖区同类纠纷事项的化解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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