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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件”公诉,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完成审判,庭审采取认罪认罚程序,当庭宣判两名被告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下面,小编带大家回顾下案情始末——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咨询公司为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同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用。
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并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
经查证,其中数名客户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建议进行交易并产生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宋某、佘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宋某、佘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宋某为主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佘某为从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退缴在案违法所得15万元并予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职业。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83507
二、公诉现场(案件分析)
本案公诉现场,检方对被告“喊单”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等问题的认定发表了公诉意见,小编经过整理,提炼了检方的核心观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1.被告人“喊单”行为是否属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行为?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行为。
被告人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引导客户在期货公司开户后向其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
第一,从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情况来看,被告人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安排业务员宣传“有买卖点位辅导、攻略、帮助赚钱”等内容,吸引投资者前往期货公司开户,其后通过期货居间人返佣分成方式,获得客户在期货公司留存的大部分交易手续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名为期货居间返佣分成,实则是利用该方式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并收取对应服务费用。
第二,从投资者使用被告人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情况来看,多名投资者在开户前被投资咨询信息吸引,开户后相信被告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并按照建议进行了交易。
因此,被告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实施了指导期货交易的行为并收取了相关的费用,该行为属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
2.被告人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两名被告人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①]。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被告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实施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②];
第二,被告人实施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据此从多名投资者缴纳的手续费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③],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本案应按自然人犯罪论处,直接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本案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进入单位账户,但从公司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公司成立目的为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且公司在成立后的主要活动也是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论处,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83506
三、思维拓展:期货居间人行为规范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④]
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居间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居间介绍业务】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介绍期货公司】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介绍期货投资常识】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介绍期货制度】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传递期货公司宣传材料】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此外,期货居间人也需遵守期货市场规则,禁止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禁止参与配资】禁止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禁止代客交易】禁止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禁止提供交易场所】禁止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禁止挂名居间】禁止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禁止虚假宣传、承诺受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禁止介绍代理人】禁止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禁止收取无关费用】禁止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禁止违约开展活动】禁止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禁止委托】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禁止提供交易建议】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图片来源:摄图网401919003
四、案例警示
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件,充分揭露了期货居间人变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危害性。同时,本案裁判结果对于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指导期货居间人规范从业行为也具有重要意义。
1.期货居间人:行为规范要牢记,法律底线需严守
【依法展业】期货居间从业人员要明确区分合法居间行为和变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界限,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获得合法收入,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居间身份】期货居间从业人员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向投资者告知居间人身份,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其居间人身份及居间人的行为规范。
【严守法律底线】期货居间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合法合规底线,恪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自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制度规定为底线,切记行业普遍做法不能成为“免责令牌”,违法违规需担责。
2.投资者:“稳赚”言论有猫腻,盲目炒期不可取
【验明正身,审慎选择】投资者选择居间人前一定要验证其身份是否合法,通过正规渠道审慎选合格的居间人。核实途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对应的期货公司官网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官网进行查询,二是拨打期货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进行人工查询。
【评估风险,量力而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学习了解期货交易规则,按照自身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审慎投资。
【慧眼识假,拒绝诱惑】投资者要对以各种名义发布的引诱言论保持警惕,识别自媒体、短视频等各种网络上出现的误导性言论,拒绝高利诱惑,理性参与期货交易。
3.期货公司:居间合作要合规,管理审核勿偷懒
【完善居间人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依法约定合理的居间返佣比例,确保公司居间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选择合格居间人】依法依规审慎选择合格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及时准确做好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不得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开展业务合作。
【落实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全面落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主体责任,发挥好期货居间人行业治理把关和审核作用,督促期货居间人遵守行业规则,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投资咨询已改为期货交易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二)期货交易咨询;…。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④]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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