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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关于投资者权益索赔中的司法途径探析》

/徐荣荣(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每一位证券从业人员所应树立的意识,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在证券市场体制内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探索出一套完善的权益保护体系,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一系列基础性工作,从而推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结合当前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所采取的各种有效手段,以及证券资本市场所暴露出的各种问题,近年来证券监管有关部门开始将视野聚焦到主体故意违法违规、欺诈投资者以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之上,以欺诈案件最为多发的侵害投资者权益问题广受社会关注。 

面对这一复杂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尚难以对其进行妥善的处理与解决。在近些年的处理现状来看,经常会出现阻碍投资者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民事赔偿的诸多弊端,使得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 

由此可见,要高质量、高效率,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完成对投资者的补偿与赔偿,必须从健全体制机制入手,探索出一套更适合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司法索赔途径。 

一、问题现状 

据统计,目前证券市场中多发的欺诈案件,多具备以下几个普遍特点。 

其一,原告人数众多,涉及范围较广。鉴于我国国情,对于证券市场的监控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某种程度上对于资本运作的监管力度不足,同时集中竞价交易和外国投资者准入门槛偏低等问题,也为一些初衷并不单纯的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国内证券市场的良性高效运转,伤害到一部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受害者多以散户为主。一般情况下,由于机构投资者普遍鉴别力和判断力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警惕心理,受害投资者中多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虽然一次性投资数额较少,但是体量庞大,对于欺诈组织而言,聚少成多也会形成总额巨大的犯罪结果。但由于散户缺乏组织性和统一性,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论在取证还是诉讼过程中,都面临较多困难,很难顺利获得赔偿。据统计,在中小投资者受害者中仅有10%的人员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所占比例之小可见一斑。 

二、根源剖析 

从独立司法角度剖析当前证券市场所存在的危及投资者利益的诸多问题成因,主要有内因与外因两大因素。 

首先,内因在于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相对淡薄。中小投资者没有从思想上构建起一整套司法维权服务体系,导致自身受到侵害时,没有第一时间求助于法律途径的意识,使得问题愈发复杂,无法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处理,从而挽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证券诉讼案件要求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证券、金融市场业务知识,才能既不违背金融市场的客观规律,又能从中探寻到违法分子从事非法交易的可靠证据,并将其绳之于法,杜绝顾此失彼,始终保持司法的公正与严谨。 

其次,外因主要在于《证券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缺乏实践操作性。现有法律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给予损失人一定赔偿的处理手段并未明确,使得实践中法院针对投资者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很少予以立案审理,证券市场中诸多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无法让法律武器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之中,我国的法院将因内幕交易或他人操纵证券交易而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归结为民事诉讼,难以在诉讼中援引对起诉方更为有利的法律条款,使得多数受害人在面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之后,仍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赔偿,从而放弃通过司法途径获取赔偿。 

三、实践探索 

结合国内频发的多起颇具代表性的投资人权益受损,尝试获得司法赔偿的案例来看,在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是证券市场良性运转的有效助推器。专项资金的运作模式是解决许多疑难杂症的有效方法与途径,探索建立一套适用于当前国内资本市场运营的投资者补偿基金长效机制,进一步积累有益经验,可以在保证投资人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同时,加大灵活运用资金力度,运用市场化方式补偿投资者,兼顾了市场的公信力与补偿效率,是一种具有可复制性的有效赔偿模式。借助于司法手段,将专项补偿基金合理合法化,通过一系列高效有序的审批流程,形成主动赔偿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人的常态化机制,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转。 

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要遵守基本原则。虽然设立专项补偿资金是一条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但专项自己的使用与管理上必须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且补偿标准应不低于诉讼标准,否则投资者不会选择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此外,双发和解的达成也必须能够经得起司法的推敲,必须保证合法有效。同时,投资者的补偿专项基金赔偿应该短于司法诉讼过程,尽量减少漫长的诉讼程序和繁琐的诉讼环节。 

最后,建立健全证券诉讼制度。有效的法律诉讼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在知识上的欠缺和能力上的短板进行弥补,力争在个案中平衡诉讼资源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从而让本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人拥有更为公正、公平的司法权与诉讼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可知,我国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给予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支持。此项规定是支持诉讼制度研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平衡,维持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四、下一步思考 

可以说,在以经济规律为主体,加以宏观调控的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大环境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道路如履薄冰。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根本与最有效手段,完善司法程序,细化司法环节,应该是国家进一步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稳定,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条款中,均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条款规定,但并未独立成文,从投资者角度阐述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相关部门可以依托当前投资环境的实际,从投资人角度出台相关法律来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让相关法律条款更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被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细化标准,严谨程序,通过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制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成立专门司法机构。由于证券市场始终秉持经济规律,这就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经济与投资知识,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同时规范和繁荣当前证券市场,有利于市场的合理化规范化运营。 

三是加强赔偿力度。国家金融体系能否走向更为成熟、更为兴盛的未来,完全取决于能否有效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失,鼓励更多利益受损的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大赔偿力度,提升诉讼水平,让更多投资者能够安安全全涉足证券投资市场,有效降低投资风险,避免恶性操作导致的金融市场崩溃。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的权益能否受到合法保护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所以,投资者权益保护始终是金融资本市场中,无法突破又不得不突破的瓶颈。作为基层证券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时刻牢固竖立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时刻坚持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守护好投资者的钱袋子,为证券行业良性运营,以及国内证券市场的资本合理运作奠定扎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支持起诉机制,蓝冰、陈立群,《证券法律评论》 

2. 2017年证券市场法治述评,姜沅伯、邹露,《证券法苑》 

3.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栾雅婷,《河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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