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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勿以善小而不为——小记杭州银行投资者保护工作》

/汪徐峰、叶佳(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上市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始终不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价值投资的初心。以个人投资者为代表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这些投资者时而出现缺乏理性的投资行为,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及时关注反馈中小投资者,并在整个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给予重视,才能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理性的价值判断。无论是从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是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同时,也只有让投资者得到受重视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市公司才能和投资者一起共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和谐环境。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作用就是为在金融风险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补偿,减少个体损失,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并成为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权益保护都受到了充分的重视。 

19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19862000年,英国分别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和《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由上可见,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熟证券市场的国家专门就投资者保护的相关事宜做出法律规定,为这些国家投资者保护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相对于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国外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只能说仍处于成长的初期,因此,投资者保护问题在我国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杭州银行作为浙江省唯一在主板上市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直以来十分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作为杭州市民身边的银行,杭州银行尤其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 

这还得从杭州银行的历史发展说起,根据19959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股份制商业银行。199659日,在原杭州市3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杭州银行开始筹建。正是因为这个历史原因,造成了我行中小股东十分的分散,到了上市前夕我行共有两千余户自然人股东和中小法人股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千余户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有效地进行保护始终是我们在上市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上市后这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我们花了很大的力气一一联系,逐个确认股东账户,力求做好上市前的股份登记工作。但是随着杭州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原先留下的股东地址和联系方式很多都发生了变化,相关工作人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的中小股东都难以联系。为此,我们想了很多的办法,通过系统查询,上门走访的方式逐一落实,映像最深的是通过层层关系,多方联系最后了解到其中一名自然人股东经常在一家网吧出现,我们赶紧安排人手在网吧蹲守,终于当面和这名自然人股东确认了股东账户等关键信息,保证了他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们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因为中小股东实在过于分散,33家信用社遗留的股东资料也因为时间太久而多有失散。到了201610月上市时,仍有25名自然人股东和8名中小法人股东无法联系上,未完成上市前的股份登记。在这些股东中年龄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已经92岁高龄,持股最少的法人股东只持有1200股,但是我们始终没有放弃这些中小投资者,将未登记股东的管理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上市以后,其中的部分中小投资者知晓了我行上市的消息,主动来与我行联系,我们更是热情接待,认真解释,积极协助他们重新落实股份登记。印象最深的是其中一名自然人股东,当时共持有我行股份7584股,来办理股份登记的时候本人已经身故,经过遗产公证,她所持有的我行股份将由6名亲属分别继承。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同样积极帮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联系律师明确法律意见,仔细核对继承人身份信息,并第一时间向中证登报送了股份登记申请。在股份数分别登记到继承人的股东账户后,获得了这些中小股东的一致感谢。 

原值申报也是我行上市前向中证登报送股份初始登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自然人股东原则上只需要收集上市前的原值信息,经事务所鉴证后上报即可,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登记基于他们自己的意愿。但我们仍然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不希望符合申报条件的自然人股东由于不了解或不知道而错过这个机会。从准备工作开始,我们就高度重视原值申报的法定要求、申报流程等细节,与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事务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初步沟通。 

2016912日,我们正式对外公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告知书》,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告知原值申报事项的监管要求和必备材料。公告发布后,我们陆续收到了自然人股东(包括行内员工)关于原值申报事宜的电话或现场咨询,与此同时我们通过计算,提前筛选了一批入股价格较高的自然人股东,主动致电告知他们原值申报事宜,耐心地给予解释并请他们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给事务所进行鉴证。为了节省他们寻找事务所的时间和财力成本,我们再次与中汇事务所积极沟通,其同意为自然人股东的原值鉴证费用给予一定优惠。之后问题又出现了,由于他们大部分都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时的完税证明,因此中汇事务所无法出具原值鉴证报告。申报的登记工作陷入了僵局,可是我们不想就此了之。自然人股东中有不少是我们的老股东,他们对我行一贯的信任与支持是我行稳健发展的持续动力之一。终于等到上市了,我们也想借此机会向股东们表达诚挚的感激并建立更深的信任。我们一方面积极安抚那些无法进行原值申报的股东,一方面再次与中汇事务所讨论其他可能鉴证的情形,最终把目标范围锁定在了通过法院拍卖获得股权的自然人股东。重新调整重点后,我们从股东清册的基础档案查起,逐个筛选入股方式,确定了四位股东并主动地向他们一一致电。听得出来,电话那头的他们觉得十分惊喜,我们本没有义务却愿意花时间主动告诉他们这个申报。在我们的协调下,中汇事务所及时地与四位股东取得了联系,并在合规履行完相关程序后顺利地出具了股东个人的原值鉴证报告。经汇总,我行向中证登顺利地完成了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申报。 

印象最深的是其中一位股东,其原值申报时持有限售股份13.014万股,通过原值申报能为他抵扣不少应纳税额,在不考虑印花税等情况下,原值申报能够为这位股东节省约28.847万元。事后,他特意致电告诉我们这个结果,对我们积极的态度和主动的行动表示了赞许和感谢。 

通过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微小的工作,也让杭州银行的投资者管理工作更加的丰满健康。我们不求投资者的鲜花与掌声,但我们期望投资者能更加坚信杭州银行是一家值得信赖的银行。“信我信未来”,从来不仅仅是我行的宣传口号,更是我们向投资者展现的实际行动力。有句话说的好,银行人的职责不是为了赢得别人的喜欢,而是为了赢得别人的信任。我们将秉承“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用心赢取投资者信赖”的理念,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以更加主动、更加积极的姿态,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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