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交易行为监督
时间:2016-05-25 来源:上交所
来源:上交所
予以重点监控的行为
上交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上交所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采取相关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口头或书面警示;
②约见谈话;
③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④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⑤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⑥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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